耕地375租約立法意旨是為早期保障農民權益,但隨著時代變遷,多數農地已成為建地,農民也應獲取合理補償(公告現值扣除土地增值稅後/3),若農民要求過分,反而造成地主負擔,本所亦會循其他管道,依法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當然亦須兼顧農民利益。 土地法第 114 條平均地權條例第76~78 上一 文章 購買農田水利會 下一 文章 耕作權取得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