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背景 03

共有人主張優購權

本案因共有人持分經債權人強制執行,惟因事務官案件繁瑣,疏漏通知優先承買人,本所主動通知書記官,進而主張優先購買權,簡化共有關係。

土地法第 34-1 條第四項及其執行要點第11點

E99eb7 470b0f6398224df7b65ed1d68f931ecd~mv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