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分為最高限額抵押權及普通抵押權,現行多採最高限額抵押權,惟仍須個案而定,本件因執業30年的地政士習慣作業,直接設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導致當事人受清償時,因最高限額所致,僅受償新台幣300萬元,若當初有審慎評估設定,應該設定普通抵押權,抵押權人應可受償400多萬元。 民法第860,861,881-1,881-2條 上一 文章 承購公有地 下一 文章 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