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為農業社會,為鼓勵人民於公有荒地耕作,地盡其用,便有荒地招墾,耕作權滿10年後,即可無償取得所有權,經本所與各部門協調溝通,委託人順利無償取得該地之所有權。 土地法125~134條 上一 文章 耕地375租約解除 下一 文章 標購國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