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公司立場
不動產交易過程,仲介以成交為目的,方能收取仲介費用。地政士立場
代書應以公正第三人,詳細解釋買賣契約條款,對於雙方之權利義務,並保障交易安全。部分特約之地政士
- 為求速度,並未詳細解釋條款內容,於雙方未了解下,草率簽約,而造成糾紛?
- 仲介公司,再簽約過程中,把買賣雙方隔開簽約,契約書裡,沒買賣雙方的連絡電話,合理嗎?為何不敢讓買賣雙方彼此認識及互相聯絡,大家可以思考看看?
- 由仲介業務員指派地政士,於每個交易案件支付回饋金於仲介公司,如發現此交易有瑕疵,敢直言破壞交易,而使仲介人員無法收取仲介費嗎? 在此情況下,試問:其立場如何中立,有糾紛時,有何人會為你保障權益?
- 部分簽約之地政士未親自且深入了解買賣物件前,即先行簽約,致造成買賣雙方糾紛,訴諸法院。
解決方式
只要您堅持,您是可以指定您信任的地政士主辦買賣案件,或指定你信任之地政士,為你監督整個案件,而非一昧相信仲介及其所指定或特約之地政士。
本所簽立每一件買賣契約書,都要求地政士須先了解親自買賣物件情況、詳細解釋個條款之法律關係,及促成雙方有所共識,始辦理簽約事宜,不希望原本是一件美事,而造成買賣雙方之噩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