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早期測量技術較不先進,辦理農地重劃時,面積難免有誤,故為需辦理面積更正,以釐正土地面積,保障人民產權,本所對於此類案件,皆由專人專責積極處理,始當事人土地能早日開發使用,避免糾紛。 依據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3465函釋意旨及內政部一 0五年三月十八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02617號 上一 文章 國有租賃權轉讓 下一 文章 實物抵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