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如果只是會做文書作業,頂多為有證照的行政助理,但地政士的責任義務,是如何處於公正第三人立場,始有利益衝突的雙方,合意於相關文件蓋章,辦案件不難,讓當事人蓋章最難,本件本於不欺騙、不偏袒,向利害關係人解釋分析爭執之後果,歷經九年的遺產繼承,經手4個代書,最後,於由本所辦完繼承登記。 民法:1138~1145條 / 稅捐稽徵法:第22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第123條 上一 文章 同業抵押權設定不當 下一 文章 國有租賃權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