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系屬形成判決,雖未登記,但對繼受人仍為有效,本案108年判決確定,但共有人對於法院之判決及補償金額,仍有不服。於110年委託本所,經本所溝通協調,於當年度便完成共有物分割案,使共有人單獨所有,增加其土地價值!! 民法:第759、823、824、824-1條土地登記規則:第7、100、100-1條 上一 文章 共有人主張優購權 下一 文章 同業抵押權設定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