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優質建商會主動幫住戶成立管理委員會,惟本案之建商怠惰,本所受客戶委託成立管委會,進而能提領當初建商提撥之公共基金,以維護該社區之公共設施支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9條、第20條 上一 文章 成就感繼承案件 下一 文章 承租國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