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受監護宣告之人,故其處分不動產,須經法院同意許可,始得為之, 故此份申請書之內容及理由極其重要,需說服法院,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及必須,故此份申請許可內容,也是地政士訴狀法理程度展現。 民法第14條,第1101條 上一 文章 登記錯誤回復原狀 下一 文章 專案讓售國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