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祭祀公業於民國60年登記備查後,便疏於管理,本所於106年承接本案,該祭祀公業36年間,已產生多數派下員異動,本所從派下員異動、招開派下員大會、選任管理人、至成立祭祀公業條例法人,使其後代子孫能繼續祭祀祖先發揚孝道,延續宗族傳統及健全祭祀公業土地地籍管理,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 上一 文章 標購國有土地 下一 文章 標購國有地面積短少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