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水利地為農田水利會管理及處分,現收歸國有,改為農田水利署,本所對於水利地標售或讓售,受託前會經審慎評估,事前報價,案件完成後,方收費用,絕不預收費用。 土地法73-1條稅捐稽徵法第21條民法第1138~1144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121條 上一 文章 王道地政士法律聯合事務所|專業、誠信、負責唯一王道 下一 文章 耕地375租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