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土地登記採強制登記制度,故於一段時間內,未辦理繼承,地政事務所會移交國產署,公開標售,本所為避免委託人繼承之土地,五次流標,收歸國有,於接受委託後,立即專人專案辦理繼承,以最快速度,完成繼承手續,並免於課稅不至於收歸國有,事後,委託人也將本案土地部分出售,將土地利益最大化!! 土地法73-1條稅捐稽徵法第21條民法第1138~1144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121條 上一 文章 遺漏未辦繼承 下一 文章 本所讓委託人土地增值5000萬(土地持分/套繪管制)